我的账户
星点互联

教育培训在线课程

亲爱的游客,欢迎!

已有账号,请

如尚未注册?
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分析

0
回复
285
查看
[复制链接]

59

主题

81

帖子

591

积分

管理员

Rank: 9Rank: 9Rank: 9

积分
591
发表于 3 天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分析:学说争议、认定标准与司法适用

摘要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以下简称“帮信罪”)作为规制网络黑灰产业的重要罪名,其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始终存在理论分歧与实务难题。本文通过梳理“帮助犯正犯化说”“积量构罪说”“帮助犯量刑规则说”三种核心学说的争议焦点,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,系统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、主从犯区分标准、犯罪形态认定及从宽处罚规则,重点厘清“明知”的推定逻辑、“情节严重”的量化标准及罪数竞合的处理原则,并对司法实践中技术中立行为的边界、违法所得退赔范围等争议问题提出解析。

关键词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;网络帮助行为;犯罪认定;量刑规则;司法适用。

一、学说争议与法律性质辨析

帮信罪自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增设以来,其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歧直接影响司法裁判逻辑,核心形成三种学说:

(一)帮助犯正犯化说

该学说认为,帮信罪将传统共犯体系中的帮助行为提升为独立正犯行为,使网络帮助行为脱离对正犯行为的从属性而获得独立评价地位。其核心依据在于:网络黑灰产业已形成“分工专业化、行为规模化、危害辐射化”的产业链(如DDoS攻击中的工具开发者、流量服务商、资金结算商等环节),单个帮助行为可同时向不特定多数正犯提供支持(即“一对多”特性)。若坚持传统共犯从属性理论,将导致大量帮助行为因正犯未到案或难以查证而逃脱处罚。

实践印证:在冷某出租电话卡案中,其出租的39张固话卡涉及100余起诈骗案件,虽单卡无法直接关联具体正犯,但法院基于行为的整体危害性认定帮信罪,体现了正犯化理论对“独立危害性”的认可。

(二)积量构罪说

该学说提出,帮信罪采用“海量行为×微量损失=总量危害”的特殊构罪逻辑,区别于传统犯罪“单次行为即达危害阈值”的“单量构罪”模式。其核心观点为:单个帮助行为(如出售1条个人信息)的危害性可能微不足道,但当行为数量累积至一定规模(如出售5000条信息)时,即产生质变性危害。相关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,“无法查证正犯,但相关数额达入罪标准5倍以上”可独立构罪,正是该理论的立法体现。

实践意义:该说有效破解了网络帮助行为“分散化、碎片化”带来的追责困境,为打击“跑分平台”“接码服务”等规模化网络帮助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。

(三)帮助犯量刑规则说

该学说主张,帮信罪并非独立正犯,而是对网络帮助行为的特殊量刑规则,其本质仍属共犯范畴。主要理由包括:

1、从属性要求:成立本罪需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(如为诈骗集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,需存在具体诈骗事实);

2、刑罚协调性:本罪法定刑(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)轻于诈骗罪等上游犯罪,若认定为独立正犯,可能导致罪刑失衡;

3、竞合条款印证: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,该规定表明其本质仍为帮助行为,需要依附于上游犯罪的不法性。


二、犯罪构成与认定标准

(一)主观要件:“明知”的认定逻辑

帮信罪的“明知”不要求行为人知悉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或细节,仅需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,包括“确切知道”和“应当知道”两种形态。根据司法解释,“明知”可通过以下情形推定(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):

1.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(如以“日结300元”高价出租银行卡);

2. 采取逃避监管或隐蔽措施(如使用虚假身份注册账户、频繁更换IP地址);

3. 接到举报后仍不履行核查义务(如网络平台收到用户举报后未关停违法账号);

4. 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技术支持、帮助(如开发“杀猪盘”诈骗APP、制作钓鱼网站生成器);

5. 长期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且无合理理由(如持续为某“跑分平台”提供支付接口)。

典型案例:鲁某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租银行卡,且无法说明租卡用途的合理性,法院结合交易异常性推定其具有“概括性明知”,以帮信罪定罪处罚。

(二)客观要件:“情节严重”的量化标准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帮信罪的入罪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,具体包括以下情形:

1、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;

2、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;

3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;

4、投放广告等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;

5、前2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;

6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(如造成被害人死亡、重伤、精神失常等);

7、无法查证正犯但帮助行为总量达前述标准5倍以上(如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)。

三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与罪数竞合

(一)主从犯的认定标准

网络犯罪链条中,主从犯的区分需综合考量行为的必要性、获利比例及技术控制力:


(二)技术支持与支付结算服务的责任边界

1、技术支持提供者:若仅提供标准化服务(如租赁服务器)且未参与犯罪策划,可认定为从犯;若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(如诈骗APP)并提供持续运维,则可能转化为上游犯罪共犯。例如,龙某东因开发“某源科技”诈骗APP且知悉“杀猪盘”运作模式,被认定为诈骗罪从犯而非帮信罪。

2、支付结算提供者:仅出租银行卡未参与资金转移的,构成帮信罪;若协助转账、套现,则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(法定刑3-7年);若与上游诈骗团伙事前通谋,则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。

(三)罪数竞合的处理规则

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,当一行为同时触犯帮信罪与其他罪名时,适用“从一重”处断的原则:

例1:为诈骗集团开发恶意软件,同时触犯帮信罪(3年以下)与诈骗罪帮助犯(最高无期徒刑),以诈骗罪论处;

例2:出租银行卡后协助刷脸转账,同时触犯帮信罪与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(3-7年)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。

四、犯罪形态的认定要点

(一)犯罪预备

预备行为需具有明确的犯罪指向性,区别于技术中性行为:

1、可罚预备:设立诈骗网站、制作盗号木马程序等直接服务于犯罪的行为;

2、非罪行为:开发合法APP后被他人滥用(开发者无明知)。

典型案例:行为人在暗网架设交易平台时被查获,因现场起获诈骗话术文档,法院认定其具有明确犯罪意图,构成帮信罪预备。

(二)犯罪未遂

帮信罪以“情节严重”为入罪条件,故未遂认定存在特殊限制:

1、若帮助行为已实施但未达“情节严重”标准(如支付结算18万元),因未满足入罪门槛,不按未遂处罚;

2、若为诈骗分子提供服务器但诈骗活动未实施即案发,因无法证明实际危害,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
(三)犯罪中止

成立中止需“实质性切断帮助作用”:

1、有效中止:技术人员发现服务对象系犯罪团伙后,主动撤销API权限并举报;

2、无效中止:虽停止服务但未删除已泄露的用户信息库,危害仍持续的,不认定为中止。

五、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

(一)法定从宽情节的司法适用


(二)帮信罪的特殊从宽规则

1、退赃范围限制:帮信罪的退赃仅限于行为人个人违法所得,不连带承担上游犯罪的全部损失。例如,龙某东案二审撤销一审“退赔355万元”的判决,仅追缴其个人获利2.3万元。

2、未成年人保护:对未成年人实施帮信行为,若情节较轻且系初犯,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。如河南省临颍县检察院检通过“三封信”(激励信、警示信、期许信)帮教机制,对多起未成年人出售银行卡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六、司法趋势与实务启示

帮信罪的司法适用呈现三大趋势:一是“积量构罪”理论逐渐成为规制分散型网络帮助行为的核心依据,破解了传统共犯理论的适用困境;二是通过“主观明知”的严格推定与“情节严重”的量化标准,避免罪名“口袋化”;三是从宽处罚机制更趋精细化,通过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等激励行为人及时退出犯罪链条。

未来需进一步明确技术中立行为的边界(如AI模型开发者对下游滥用的责任)、“积量构罪”中无效帮助行为的扣除规则,在打击网络黑灰产与保障技术创新之间实现平衡。

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立即注册

x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关注我们
在线法律师咨询

客服电话:400-234-9000

客服邮箱:vip@seodax.com

周一至周五 9:00-18:00

九江律师事务所:西城区中环路16号服务研发中心3号楼

律师事务所计 - 引领行业人才培养!

在线律师咨询网站 X3.4© 2001-2025 金牌律师网